国家金融监管总局:金融监管部门不直接办理金融业务,也不与消费者发生任何金融交易

7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关于防范冒用金融监管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》。近期,不法分子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或工作人员,打着“P2P清算退款”、“消除不良信用报告”、“受理投诉”等旗号实施诈骗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,提醒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,增强反欺诈意识和识别能力,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。总局提醒:金融监管部门不直接办理金融业务,也不会与消费者发生任何资金交易。金融监管部门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P2P、投资理财等“回流渠道”,也不会通过QQ群、微信群、交易平台等方式为公众开展资金提取工作。请大家提高警惕,谨防上当受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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